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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全华·顺景苑二期工程项目部、石海祥、郑兴君、周开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全华·顺景苑二期工程项目部,石海祥,郑兴君,周开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孝,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全华·顺景苑二期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石海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郑兴君,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周开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全华·顺景苑二期工程项目部、石海祥、郑兴君、周开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7.50元,由原告安徽鼎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