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德中法执指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德中法执指字第43号朱玉双申请执行张洪博(2009)德中民再字第2号执行回转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朱玉双申请执行张洪博(2009)德中民再字第2号执行回转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平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武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趱超执行员 谭化忠执行员 李战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