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永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柯××与齐××、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齐××,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79号原告: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被告:齐××。被告:陈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与被告齐××、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柯××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胜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