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柯××与齐××、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齐××,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79号原告: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被告:齐××。被告:陈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与被告齐××、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柯××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胜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