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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华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温岭市华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82号原告: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昆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福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建东,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华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新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戴贤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华龙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