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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建焕与绍兴县久春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焕,绍兴县久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20号原告:冯建焕,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住诸暨市枫桥镇旺妙村西187号。被告:绍兴县久春纺织品有限公司4315),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五丰村。法定代表人:李春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焕诉被告绍兴县久春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焕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久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