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吝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吝闯,捕前系太阳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延路店工程部员工。2010年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新贤,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吝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吝闯及其辩护人周新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吝闯趁其工作的太阳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延路店下班无人之机,由该店配电室排风口爬入二楼后,先行进入监控室关闭了监控器开关,后从工程部取出管钳、螺丝刀、榔头进入财务部,将保险柜撬开盗取现金127164元,后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太阳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报警并展开调查时,被告人吝闯主动向单位总经理说明其盗窃经过,并由总经理带其到派出所投案。随后在被告人吝闯租住的本市延兴门村94号房内将所盗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吝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指认照片、单位某、扣押物品发还清单、被告人吝闯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吝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吝闯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吝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吝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吝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1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审 判 员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