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红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169号原告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安路365号。法定代表人孙木林。委托代理人钟树明、任广清。被告李红星,城镇古城花园小区4-2-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红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县太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荣环二0一O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