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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053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0年6月2日上午8:30分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