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053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0年6月2日上午8:30分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