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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2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发宁与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发宁;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523执恢140号 张发宁、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发宁与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发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22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张发宁已全部受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