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6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同时申请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村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2月4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被告张某某、林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0年2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文亮、人民陪审员陈朝勇、单锡娒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2009年12月18日,被告张某某因业务所需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林某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届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履行完毕某);被告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林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户籍证明二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林某某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4、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林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5、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拟证明被告的财产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张某某、林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2系国某某政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能与证据2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系被告张某某、林某某亲笔签字确认,能够证明被告张某某借款,林某某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系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有效证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8日,被告张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林某借款3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同日,原告将现金交给被告,由被告张某某亲笔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林某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届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林某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林某的借款。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某约定月利率为3%,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按月利率1.5%计算为宜。被告林某某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有效,故被告林某某依法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68元,合计8818元,由原告林某负担200元,被告张某某、林某某负担8618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86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655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