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6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窦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窦某;高某;思某;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44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817142919U。 负责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窦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高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思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与被告王某、窦某、高某、思某、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海堂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小梅 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