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隆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九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2546号。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兰敏,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47-1栋3门41中门,身份证号220104197712198021。被告浙江九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艺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隆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长春一汽四环汽车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