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寿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寿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夏某。原告翁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碧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以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等原因一直不和谐,双方时有争吵,矛盾频繁,特别是因双方身体原因,婚后一直未生育,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夏某辩称,我们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的,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我与原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婆媳矛盾引起,婚后至今未生育并非我身体原因造成,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7年7月以后,原告因发现被告隐瞒了其婚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一个女儿的事实,即对被告产生��不满和怨恨之意。婚后,被告虽怀孕过三次,但一次早产,产后婴儿夭折,两次因故流产,双方至今仍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婆媳关系不和,以及未生育子女等原因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了较大的隔阂。自2009年10月起,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其婚前与他人非法生育一女孩的事实,引起原告对被告的不满和怨恨,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加之,双方至今仍未生育子女以及婆某不和等原因,致使夫妻感情产生了较大的隔阂。但今后只要原告能够原谅被告的过失,珍惜以往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宽容、相互理解,被告能够尊敬长辈,主动搞好婆媳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恢复和好的。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叶碧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