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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晓亮与陈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亮,陈明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72号原告:方晓亮,航埠镇王家坂村22号。被告:陈明清,航埠镇长泽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亮与被告陈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亮以被告陈明清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晓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晓亮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