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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公司,中山市龙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龙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94.5元,由上诉人华某公司负担。华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9元,余款人民币6194.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张   尧审判员 张 新 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芹(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