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航羽、刘震与刘震、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航羽,刘震,陈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16号原告:雷航羽,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里垟新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711141838)委托代理人: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震,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46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205057211)被告:陈建明,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30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196408297210)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航羽与被告刘震、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航羽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震、陈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航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航羽撤回对被告刘震、陈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雷航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