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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航羽、刘震与刘震、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航羽,刘震,陈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16号原告:雷航羽,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里垟新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711141838)委托代理人: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震,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46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205057211)被告:陈建明,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30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196408297210)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航羽与被告刘震、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航羽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震、陈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航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航羽撤回对被告刘震、陈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雷航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吕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