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吴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沈晓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沈晓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85号原告:王晓燕。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吉山四村97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511260229。委托代理人:杨晓娟,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晓泓。2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与被告沈晓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王晓燕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