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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翕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翕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翕尔(身份证号码:3302061980********),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物业公司)与被告邵翕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奭慈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佳佳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翕尔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佳物业公司诉称,2003年6月30日,原告受宁波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北仑九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签订初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能就续签物业委托合同事宜与原告达成共识,原告于2008年2月29日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系九峰小区32幢203室住房业主,房屋面积121.34平方米。一直未付2006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485.40元。为证实上述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公司变更情况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公司名称变更情况;2、初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北仑区物价局仑价(2005)80号文件、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自九峰小区交付之日至2008年2月29日一直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小区多层住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0.25元/平方米/月;3、北仑区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系九峰小区32幢203室住房业主,房屋面积121.34平方米;4、催费通知书、法律事务函、北仑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欠费业主催讨物业费的事实。因被告邵翕尔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证据为原件,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3年6月30日,宁波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0日变更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初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北仑九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根据北仑区物价局仑价(2005)80号文件规定,该小区多层住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0.25元/平方米/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能就续签物业委托合同事宜与原告达成共识,原告于2008年2月29日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系九峰小区32幢203室住房业主,房屋面积121.34平方米。一直未付2006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485.4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宁波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初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翕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翕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48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翕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