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华百广场数码商场、郑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苍南县华百广场数码商场,郑旭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西383号。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显,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华百广场数码商场,住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101室。负责人:郑旭华。被告:郑旭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91226241x,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大堡底路172号,住温州市人民西路62号湖滨大厦西楼二层(温州大厦旁天桥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华百广场数码商场、郑旭东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温州市四海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时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