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陶永金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金,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陶永金。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金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永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陶永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