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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渭萍、杨雷、甘德诚、傅又宾、李洵、赵明、姚杰、付庆伟、郭磊、史次君诉成都亚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渭萍,杨雷,甘德诚,傅又宾,李洵,赵明,姚杰,付庆伟,郭磊,史次君,成都亚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李渭萍,女,出生于1967年8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杨雷,男,出生于1965年8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甘德诚,男,出生于1963年9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傅又宾,男,出生于1967年1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李洵,女,出生于1970年9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赵明,男,出生于1961年3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姚杰,男,出生于1964年5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付庆伟,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郭磊,女,出生于1968年12月11日,汉族,住成都市。原告史次君,女,出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凡,男,出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亚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加坡工业园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渭萍、杨雷、甘德诚、傅又宾、李洵、赵明、姚杰、付庆伟、郭磊、史次君(以下简称李渭萍、杨雷等十人)诉被告成都亚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渭萍、杨雷等十人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渭萍、杨雷等十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渭萍、杨雷、甘德诚、傅又宾、李洵、赵明、姚杰、付庆伟、郭磊、史次君撤回起诉。十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原告李渭萍、杨雷、甘德诚、傅又宾、李洵、赵明、姚杰、付庆伟、郭磊、史次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