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知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吉华美椅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安吉华美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2号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26号金都大厦25幢。法定代表人许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华美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峰南路。法定代表人潘祖钙,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先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与被告安吉华美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艺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艺公司于同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美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美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中艺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