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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崇华与张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崇华,张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532号原告:颜崇华,个体户,身份证号码332626198004143115,住三门县海游镇新兴街95号。被告:张纯,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908120013,住三门县海游镇墙里路2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崇华与被告张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崇华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