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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曹国新、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英,曹国新,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周桂英,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望春北路77-3号。被告:曹国新,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开发区街道杨庄村。被告:张卫东,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英诉被告曹国新、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国新、张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英撤回对被告曹国新、张卫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周桂英负担。审判员  朱毅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