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栖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孙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栖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孙淑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3)栖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淑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60×××71账户上的存款761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衣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