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米芳与华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米芳,华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叶米芳,公司职员,住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地藏寺村陈家45号。委托代理人:汪国锋,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增光,农民,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地藏寺村陈家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米芳与被告华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米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叶米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