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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米芳与华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米芳,华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叶米芳,公司职员,住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地藏寺村陈家45号。委托代理人:汪国锋,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增光,农民,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地藏寺村陈家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米芳与被告华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米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米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叶米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