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张某某等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李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阜阳市××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州区××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阜阳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开发区××加油站对面。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之所以将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是因为上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可能存在的保险法律关系而不是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争议解决的方式存在着约定管辖,该约定管辖应当得到尊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中合并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浙江省桐乡市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