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02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徐州市旻祥建材有限公司与翟桂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旻祥建材有限公司;翟桂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02民初4939号原告:徐州市旻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好得家物资商城E区号楼1-366。法定代表人:魏秋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桂峰,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徐州市旻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祥公司)与被告翟桂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旻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桂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58051.7元及利息(以158051.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1日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2、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3、被告赔偿律师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消防管道材料用于徐州永宁汽车博览园项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还款协议》,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8051.7元,并约定于2019年8月10日之前支付,但是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支付货款,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翟桂峰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产品购销合同、供货销售单、退货单及还款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物交付、款项未付清等情况。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执单、苏价费(2017)113号收费标准,可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进行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情况。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互相印证,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原告旻祥公司(乙方、供方)与被告翟桂峰(甲方、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管道材料,用于徐州市永宁汽车博览园项目。结算方式及期限:钢管款到发货,配件验收合格后月底结清全部货款,需方未按要求付款供方有权终止供货。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约定,需方未按要求付款应立即支付给供方违约金(货款总额10%),并付清全部货款。2019年4月13日至4月30日,原告旻祥公司按约交付货物。2019年4月12日,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2019年4月26日,被告又支付货款10万元。2019年6月22日,原告旻祥公司(甲方)与被告翟桂峰(乙方)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158051.7元货款偿付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乙方认可尚欠甲方货款158051.7元。2、以上款项乙方承诺按以下方式偿付:(1)2019年8月10日前乙方偿付甲方现金126051.28元。(2)2019年月日前乙方协助甲方向债务人追偿剩余货款32000.42元。3、乙方按照上述时间及周期结清甲方货款后,双方关于本次交易再无纠纷。4、乙方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偿付货款,甲方有权就货款提起诉讼解决,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5、乙方违约时,甲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包含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本案中,被告翟桂峰在还款协议中已经确认欠原告货款158051.7元,涉案购销合同的买方亦是被告翟桂峰,其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旻祥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8051.7元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在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乙方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偿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未按承诺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涉案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并无合同约定,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因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由乙方承担承担,现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1万元,该金额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万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翟桂峰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翟桂峰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旻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8051.7元及违约金1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翟桂峰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州市旻祥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徐州市旻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被告翟桂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峰审 判 员 许静人民陪审员 孔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