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孝业与杨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孝业,杨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安孝业,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11257235,住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号。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章贵,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09101853,住苍南县芦浦镇镇前路**号。原告安孝业诉被告杨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孝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安孝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