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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孝业与杨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孝业,杨章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安孝业,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11257235,住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号。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章贵,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09101853,住苍南县芦浦镇镇前路**号。原告安孝业诉被告杨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孝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安孝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