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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小英与王官荣、朱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英,王官荣,朱春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孙小英。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保健巷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3011050223。委托代理人:范建华。户籍地: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吉山四村1幢402室,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西区329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211060214。系原告孙小英之子。被告:王官荣。州市吴兴区道场乡唐南村三圩田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4608121412。被告:朱春妹。州市吴兴区道场乡唐南村三圩田17号。公民身份号码:××195202081427。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英与被告王官荣、朱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英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英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