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毛绒玩具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玩具厂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65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负责人:蔡某某,总经理。申请人:××玩具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毛绒玩具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的深宝劳仲福永庭(案)字(2010)007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毛绒玩具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毛绒玩具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毛绒玩具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毛绒玩具厂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200元由本院退回给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玩具厂、××毛绒玩具厂有限公司。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巍(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