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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尚夫与顾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尚夫,顾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钱尚夫,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江藻镇新民村。委托代理人:陈大栋、荣文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佰明,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小顾家村125号。委托代理人: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尚夫与被告顾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尚夫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尚夫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尚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钱尚夫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