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称双方口头约定其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但上诉人未提交充足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审未予采纳正确。被上诉人实际向被上诉人发放了两次工资,上诉人主张其收取后对被上诉人延迟及未足额发放工资提出了异议,但无任何证据可予证明。并且上诉人离职时在《离职申请表》中亦未提出该问题,故本院对原审关于上诉人工资数额的认定予以确认。关于辞退补偿金的问题,因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被上诉人不支付,原审判令被上诉人无需支付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