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00号原告: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元龙。委托代理人:周水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负责人:陈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一川审 判 员 鲁 军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