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某甲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傅某甲。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原告傅某甲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某甲,被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傅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傅某乙。被告一直无业在家,渐渐染上赌博恶习。2008年8月,被告因赌博被萧山区公安分局刑拘,后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2009年10月1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经父母和朋友劝说,双方于2009年10月16日再次结婚。婚后,被告赌性不改,致使双方感情再次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因此于2009年11月初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傅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被告夏某辩称:2008年被告确实参与了赌博,但此后再没有参赌。2009年10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有了第三者,与被告赌博没有关系。原告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从2009年8月开始,这期间他们经常往来,父母朋友尽人皆知。因此,被告赌气于2009年10月15日与原告协议离婚,但后经父母和朋友的劝说,于第二天就去复了婚。复婚后,原告依旧与第三者来往,但我们没有分居。事实上,在2009年8月原告有外遇之前,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傅某乙。2009年10月1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2009年10月16日,原、被告登记复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再次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复婚前有长达十年的夫妻生活,且双方在离婚后第二天即复婚,表明离婚时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双方复婚时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复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再次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请求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傅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傅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