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公司,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是否收取了被上诉人张某某押金500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某提供了有出纳孔某某、经手人吴某某签名、并盖有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公章的收据,本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收取被上诉人张某某押金5000元的事实存在,依法应予退还。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上诉称吴某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吴某某当时为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其所出具的押金收据上亦有公司公章,被上诉人张某某有理由相信吴某某收取押金的行为是代公司收取。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辩称收据上所盖公章与实际不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