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袁尖公路镇东桥。法定代表人:韩建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590元,并承担自2009年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设定抵押等。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