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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俊吉与陈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吉,陈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55号原告:刘俊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健康路13号4-202室。委托代表人:蒋兵、楼旭东(特别授权),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凤,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后陈村。委托代理人:孟行(特别授权),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吉与被告陈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吉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俊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银凤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15元,依法减半收取3057.50元,鉴定费2500元(已由被告陈银凤预缴),共计诉讼费5557.50元,由原告刘俊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