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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没有共同语言,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8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判决不予准许,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辩称,双方并无太大矛盾,感情也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主要是其父母的原因,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26日婚生一女取名李妙子,2006年11月27日婚生次子李俏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9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予准许。之后原、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3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其经过反复考虑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以后自己愿意多辛苦一些,做好家务,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被告应慎重处理与原告家人之间的问题,理性对待。庭审中被告表示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愿意改正,继续共同生活,努力挽救婚姻。原告应给予双方缓和矛盾的机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