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凌勇、丁伟栋、孟胡彪(均已判决)、李建琦(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被害人宋某欠凌勇的债务,将被害人宋某先后带至绍兴市区清和宾馆房间内、绍兴市区城东涂山花园附近营业房内、绍兴市区城东米兰风尚假日酒店房间内、浙江省绍兴县平水镇山上、绍兴市区昌安经典客房房间内等地,轮流进行看管,并在此期间多次对被害人宋某采用皮带抽、拳打脚踢等方式实施殴打,逼被害人宋某还钱。直至10月4日下午6时许,因得知被害人宋某家属报警,被告人唐某等人才将被害人宋某释放。2010年3月3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区香格里拉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陈述,证人王某、封某证言,共同作案人凌勇、丁伟栋、孟胡彪、李建琦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的伤势照片、医院病历,本院(2010)绍越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情节,对被告人唐某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