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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彭某某,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柯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徐海川,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