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桐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郜某某、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郜某某;柴某某;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801号原告:叶某某。被告:郜某某。被告:柴某某。被告: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人家××路××号。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被告: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大道××楼××室。法定代表人: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郜某某、柴某某、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郜某某、柴某某、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200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郜某某、柴某某、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200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