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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洪安与戴安腾、池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安,戴安腾,池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97号原告赵洪安。委托代理人蔡丰荣。被告戴安腾。被告池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安与被告戴安腾、池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安于2010年6月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赵洪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赵洪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