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锡元与邹长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锡元,邹长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唐锡元,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长埝,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锡元与被告邹长埝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邹长埝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0年5月19日,本院向原告唐锡元送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唐锡元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关于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锡元负担。审 判 长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