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沈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沈某某,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364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苍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旦颖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田旦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