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0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广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某某,女。申请人张某某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Β79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称: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是,胡某某所受的伤并不是在张某某处工作发生的,同张某某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有第三人处的证人证言为证,事实上,胡某某的伤情同张某某根本无关。况且,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新××家私厂已于2008年2月2日注销,本案仲裁时,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新××家私厂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并且胡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经深圳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至今都未送达给张某某,张某某也料到胡某某的伤势被认定为工伤。现在张某某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新××家私厂是否存在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足见其在裁仲事实的认定上严重错误。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裁决书上所述,胡某某是2009年6月2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但是本案直到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之日止,张某某都没有收到任何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和裁仲通知书。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B794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胡某某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6月24日,因无法联系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新××家私厂的负责人张某某,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两位送达人将劳动仲裁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资料张贴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新××家私厂的工商注册地,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无法直接送达的事由和日期,由两位送达人和见证人龙岗街道安良社区劳动调解员张伟雄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故本院认定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前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主张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向其送达劳动仲裁出庭应诉材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其他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对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Β794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