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司与涟水××亚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司,涟水××亚电器××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浙江××电气××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涟水××亚电器××司,××县工业新区××号。法定代表人: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司诉被告涟水××亚电器××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气××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