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凤玲与王宏尔、冯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玲,王宏尔,冯旭,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周凤玲,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1组。委托代理人周拥军、楼立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尔,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赤岸镇赤四村25组。被告冯旭,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公寓17楼A座。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688号雪峰大酒店一至五层。法定代表人王宏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玲诉被告王宏尔、冯旭、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玲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宏尔、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玲撤回对王宏尔、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