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浩天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浩天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52号原告:宁波市浩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号后门。法定代表人:曾旭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才宗,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算山砖瓦厂旁。法定代表人:廖幼娟,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浩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浩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