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99、3115-3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简某某等27人劳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简某某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36号(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99、3115-3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某某等27人,身份情况详见附表。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简某某等27人劳动合同纠纷二十七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590-5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彭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责任主体。经审查,××玩具厂是经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者为上诉人彭某某,上诉人彭某某在二审庭审中亦确认××玩具厂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管理由其具体负责,故上诉人彭某某依法应当在本案当中承担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各项法定和约定义务。上诉人彭某某主张案外人徐某某为××玩具厂的实际出资人,但其未能提交案外人徐某某的任何身份信息资料,其关于自己不是该厂实际出资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7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来 平审 判 员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翟 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燕(兼)被上诉人身份情况一览表二审案号一审案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住址身份证号码30995590简某某男31155591谢某甲男31165592欧某某男31175593陈某甲男31185594冯某某男31195595林某甲男31205596谢某乙女31215597陆某某男31225598周某甲男31235599周某乙男31245600陈某乙男31255601谢某丙女31265602罗某某男31275603李某某男31285604程某某男31295605林某乙男31305606常某某男31315607余某甲男31325608田某某男31335609梁某某女31345610孙某某男31355611余某乙男31365612王某甲男31375613张某某男31385614王某乙男31395615区某某男31405616焦某某男 来源: